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。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,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。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,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。共四章二十八条。
4.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政策:普通话、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;国家推广普通话,推行规范汉字。
5.关于繁体字和异体字的政策:繁体字和异体字有其使用的领域和价值,推行规范汉字,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,而是要把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。
6.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主要调整对象是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、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,即:国家机关、学校、新闻出版、广播影视、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设施、信息技术产品、招牌、广告、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、说明等,应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
字。
7. 语言文字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条块结合,齐抓共管。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。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,负责规划指导、管理监督全国的语言文字工作;国务院的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本行业系统的语言文字使用;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,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;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、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。上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,都是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的执法主体。
8.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原则: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,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,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。
9.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规定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包括:(1)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;(2)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;(3)戏曲、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;(4)出版、教学、研究中确需使用的。
10.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规定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、异体字的情形包括:(1)文物古迹;(2)姓氏中的异体字;(3)书法、篆刻等艺术作品(4)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;(5)出版、教学、研究中需要使用的;(6)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。
11.《汉语拼音方案》是中国人名、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,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。